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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 最新消息 | 2012-08-16 | 點閱數: 195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101年1月1日實施,其中第五條第八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基於上述原因,本會辦理「群的力量:遇見組織與個人未來」,宣導教保人員組織與教保人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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